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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5 公文時效計算、稽催與展期

公文時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
一、速別:普通件6個工作日、速件3個工作日、最速件1個工作日。

二、辦理時效起迄:

(一)外來文:收文日的隔日起至總收文點收日。

(二)創函發文:創稿當日起至總發文結案日。

三、辦理公文逾限辦日期者,文書組依規定辦理公文稽催(每月1次)。

四、預期公文辦理日數較長或收受公文稽催者,得申請公文展期,並經單位主管核准。

(一)展期日自限辦日期隔日起算,每次14個日曆天(含例假日),最多展期2次,共30天。

(二) 涉及政策、法令或需多單位會辦、分辦,且需30日以上方可結案之複雜案件,應經院長核准列入「專案管制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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