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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因與對方先前有過交易,雙方建立起一定的信任關係,依其指示陸續出貨多批奶粉,當時我基於信任,並未懷疑對方的誠信與履約能力,故均依照要求備貨、出貨,相關出貨單我都有保存在案。嗣後,我才得知對方,明知自己在締約時已經欠缺履行對待給付的能力,卻仍透過藥師向我下單採購,實際上是基於詐欺取財的意圖。對方為支付貨款,先後開立數張支票。然而,這些支票在兌現時全部遭到退票,銀行退票理由亦有相關文件佐證,顯示其並無足額資金可供支付。我因此遭受重大財務損失,且被迫承擔大量出貨後收不回貨款的風險。相關的票據兌換日期表、退票理由單,以及所有出貨單據,我都已妥善留存,可以作為完整的證物,證明本案確屬被告刻意利用信任關係,以詐術手段不法取財。
 
發布日期:114-09-23 | 發布縣市:臺南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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