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複申請診斷證明書說明
一、重複申請診斷書途徑及規定
(一)若重複申請出生、死亡證明書及2年內曾開立之診斷書(精神科病人除外),請在本院門診大樓1樓依現場指示取號→至掛號批價第14號櫃檯診斷證明書用印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→至批價處繳費→持收據向診斷書用印處領取診斷書。
(二)用印處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9:00 ~ 17:30。
二、為保障病人隱私與權益,重複申請診斷證明書請備妥相關證件:
(一)本人申請:身分證正本。
(二)委託代理人申請:(1)病人身分證正本(2)代理人身分證正本(3)病人委託同意書。
(三)未成年人之資料需法定代理人申請:(1)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(2)法定代理人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(戶口名簿或病人身分證正本)。
(四)未成年人資料委託代理人申請:(1)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(2)法定代理人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(戶口名簿或病人身分證正本)(3)法定代理人之委託書(4)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。
(五)往生者資料之申請:(1)具繼承權者或直系血親者之身分證正本(2)往生者除戶證明(戶籍謄本)或與往生者之關係證明文件(戶口名簿);(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,需備齊前述資料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並填寫委託書)。